标普500LOF (161125): 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雨燕直播- NBA直播- 足球世界杯 LIVE
2026-05-31雨燕直播,NBA直播,世界杯直播,足球直播,台球直播,体育直播,世界杯,欧洲杯,苏超直播,村BA直播,苏超联赛,村超,村超直播
本基金根据2016年9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2193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2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2)选样方法:成份股依指数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及根据资格标准选择。该指数具有500个固定的成份股公司数目。行业平衡乃通过在相关市值范围内,比较每个GICS行业在指数中的权重与其在标普全市场指数中的权重而衡量,在为该指数选择公司时也会予以考虑。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1)本基金特有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2)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3)流
动性风险;(4)基金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5)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6)其他风险,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跟踪境外市场股票指数,基金净值会因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而产生波动,同时面临汇率风险等投资境外市场的特殊风险。如果境外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人民币份额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由于本基金外币份额的净值计算与汇率挂钩,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外币份额净值波动的幅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6年3月 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6年3月 31日,主要人员情况截止日为2026年5月 29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6年4月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 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1、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0、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34、开放式基金账户或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其中场外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登记结算系统,场内A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并登记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记录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账户并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注册登记系统 35、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本基金的场内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记录在该账户并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7、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场外: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9、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 A类人民币份额和登记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下的C类人民币份额,A类美元份额、C类美元份额 50、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A类人民币份额
51、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在每一份额类别内,根据申购、赎回计价币种的不同,分为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基金份额。以人民币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人民币基金份额;以美元计价并进行申购、赎回的份额类别,称为美元基金份额(特指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对于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7、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支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或登记结算系统与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5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1、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行为
62、《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标普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6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2、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7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试行办法》规定的条件,根据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 7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运作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其中,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成份股停牌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退市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创新风险、关于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等;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监管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衍生品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用风险等;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可能对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运作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会计核算风险、法律及税务风险、交易结算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等;其他风险主要包括不可抗力风险、第三方风险等。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指数编制机构有权停止编制标的指数、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而指数编制方案基于其样本空间仅能选取部分证券予以构建,其表征性与可投资性可能存在不成熟或不完备之处。
当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导致指数成份股样本与权重发生调整,基金管理人需调整投资组合,从而可能增加基金运作难度、跟踪误差和组合调整的风险与成本,并可能导致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发生较大变化;此外,当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但指数编制机构未能及时对指数编制方案进行调整时,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存在差异,从而影响投资收益。投资人需关注并承担上述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4、基金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偏离的风险,主要影响因素包括: (1)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规规定本基金不能投资关联方股票、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进行替代。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可能存在差异,从而可能导致基金实际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产生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误差;
(5)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从而产生跟踪误差;
(6)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产生跟踪误差;
(7)在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跟踪程度;
(8)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等。
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价格,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的运作力求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1)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从而对投资者基金份额、资金等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损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本基金是在境内募集和上市交易、投资于境外市场、跟踪境外特定指数的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涉及到境内、境外两个市场,境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与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规则、业务规则和市场惯例与境内有较大差异,基金管理人和相关市场参与主体涉及跨境业务的处理能力、经验、系统等有待验证,从而导致本基金的运作可能受到影响而带来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但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出台的相关制裁规定以及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财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本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如新任境外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无法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由此可能影响基金资产的正常运作或使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1.市场风险:本基金投资于海外市场,面临海外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影响金融市场波动的因素比较复杂,包括经济发展、政策变化、资金供求、公司盈利的变化、利率汇率波动等,都将影响基金净值的升跌。此外,基金主要投资的海外证券市场可能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对于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证券市场的证券,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这一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下跌,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政府管制风险:在特殊情况下,基金所投资市场有可能面临政府管制措施,包括对货币兑换进行限制、限制资本外流、征收高额税收等,会对基金投资造成影响。
3.监管风险:由于监管层或监管模式出现非预期的变动,某些已经存在的或者运作的交易可能被新的监管层或监管体系认定为非法交易,或受到更严格的管理,将导致基金运作承受监管风险。基金运作可能被迫进行调整,由此可能对基金净值产生影响。
4.政治风险:基金所投资市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政策变化、罢工、、战争、暴动等,可能出现市场大幅波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5.汇率风险: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如果所投资市场的货币相对于人民币贬值,将对基金收益产生不利影响;此外,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将加大基金净值波动的幅度。
6.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7.衍生品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与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尽管本基金将谨慎地使用衍生品进行投资,但衍生品仍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会增加基金净值的波动幅度。在本基金中,衍生品将仅用于避险和进行组合的有效管理。
8.金融模型风险: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9.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本基金为境外股票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及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等,同时适度参与非成份股、固定收益品种、货币市场工具及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一般情况下,这些资产市场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卖或申赎等;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股票、债券、其他资产或赎回基金等。两者均可能使基金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1.操作风险: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托管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险。
3.法律及税务风险: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在法律法规、税务政策可能与国内不同,海外市场可能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国/地区的法律及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有可能对基金造成不利影响。
4.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5.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1.不可抗力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
2.第三方风险:本基金运作的当事人,如:管理人、境内/境外托管行和券商等,在合作中自身没有过错,但是当事人委托的或无任何关系的第三方的作为可能影响到当事人,并且进一步影响到基金的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债券、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本基金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日跟踪偏离度绝对值的平均值控制在0.35%以内。
本基金以追求标的指数长期增长的稳定收益为宗旨,在降低跟踪误差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双重约束下构建指数化的投资组合。本基金主要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股票停牌、流动性不足)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能将一定比例的基金资产投资于以标的指数为跟踪标的的公募基金以及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以优化投资组合的建立,达到节约交易成本和有效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目的。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可能由于投资者申购而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或为了应对可能发生的较大规模赎回而持有较多现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本基金可适当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主要采取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同时,本基金可适当借出证券,以更好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即参考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权重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当市场流动性不足、法律法规限制投资某只股票、基金管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等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指数构成及权重进行组合构建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其他成份股、非成份股进行替代,并以降低跟踪误差为目标,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在进行替代投资时,本基金所持有基金或金融衍生品应符合相关投资比例的限制。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适当投资于固定收益品种和货币市场工具,主要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同时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考虑到申购赎回资金流动冲击、外汇汇兑、资金划转等操作问题,本基金将保留一定的现金,用于满足赎回资金及证券交易的交收要求,可能形成现金拖累,影响指数跟踪。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通过金融衍生品降低现金持仓对跟踪效果的影响。
如因法律法规限制、基金规模制约或流动性制约,导致本基金不能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投资于指数成份股,或出现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的情形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于个股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进行投资替代。
5、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标普500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的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本基金属股票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和适当的替代性策略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 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2) 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 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 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或境外市场相关法规、规则禁止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 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4)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5) 投资风险管理部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量化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6) 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可以不受前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6)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上述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1、组合限制”(7)、(8)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应当在超过比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进行调整,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活动。
7、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管理人、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和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9、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所投资证券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金融衍生品的投资过程,同时也是风险管理的过程。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业务中,包括了“事前的风险定位、事中的风险管理和事后的风险评估”的全过程、多角度、全方位的风险监控体系。
1.事前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前,投资研究人员必须对所运用的金融衍生品的原理、特性、运作机制、风险有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对拟投资方案可能蕴含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进行必要的情形分析和压力测试。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2.事中风险控制:衍生品研究组对交易对手的信用评级进行跟踪,防范信用风险的发生,并利用现代金融工程的手段对对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对衍生品头寸以及风险敞口进行监控,一旦衍生品的亏损超过投资方案防范的目标,应按制度进行汇报,并考虑采取强制平仓等措施以避免出现严重的风险事件。
3.事后风险控制:基金经理或衍生品研究组定期对基金的衍生品交易策略、运作情况做投资回顾分析和风险评估,识别内部控制中的弱点和系统中的不足,提供改进的建议;定期评估、审定和改进风险管理政策。
投资需求及相关报告,并按照公司制度提交审议。审批通过后,基金经理将投资指令提交集中交易室执行。
2.行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适用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公司治理标准、披露实务操作等存在的差异,充分研究提案的合理性,并综合考虑投资顾问、独立第三方研究机构等的意见后,选择合适的方式行使投票权。本着基金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对持股比例较小或审议非重要事项、支付较高费用等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选择不参与上市公司的投票。
3.代理投票权的执行,可选择实地投票、通过交易经纪商系统投票、委托境外投资顾问、托管人或第三方代理投票机构投票等方式。
1.基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以及价值贡献等方面。
(1)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行,以及能否取得较高质量的成交结果。衡量交易执行能力的指标主要有:是否完成交易、成交的及时性、成交价格、对市场的影响等;
(2)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及市场走向、个股分析报告和专题研究报告,报告内容是否详实,投资建议是否准确等; (3)提供研究服务的质量。主要包括协助安排上市公司调研、研究资料共享、路演服务、日常沟通交流、接受委托研究的服务质量等方面;
(4)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则、信息披露、个人利益冲突、税收等资讯的提供与培训;
(5)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业务能力提升上所做的培训服务、对公司投资提升所作出的贡献;
(6)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险管理机制、近年内有无重大违规行为等。
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对证券经纪商的评价结果进行交易量分配。评价证券经纪商将重点依据其交易执行能力、研究报告质量、提供研究服务质量、法规监管资讯服务和价值贡献等方面的指标,并采用十分制进行评分。
评分的计算公式是:∑i(第i项评价项目×项目权重),其中各项目权重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和内部制度进行确定。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对所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商买卖证券的成交量以及所支付的佣金等进行披露。对于在证券经纪商选择和交易量分配中存在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管理人应该本着尽可能维护持有人的利益进行妥善处理,并按规定进行报告。
若基金管理人注册并成立追踪标的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变更为该ETF的联接基金。该联接基金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该联接基金具体投资范围及比例等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确定。
以上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明细
(2)数量列示债券面值,外币按照期末估值汇率折为人民币,四舍五入保留整数。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衍生品投资明细
注:按照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的结算规则,“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与“证券清算款-期货每日无负债结算暂收暂付款”适用于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相抵销的情形,故将“其他衍生工具期货投资”的期末公允价值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净额为零。期货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金额为-3,257,771.94元,已包含在结算备付金中。
9、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基金。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META(Facebook)在本报告期内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美国商务部(USDOC)调查。META(Facebook)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台湾地区数字事务部(MODA)、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KFTC)、土耳其政府、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的处罚。博通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韩国公平交易委员会(KFTC)的处罚。谷歌在本报告期内被土耳其竞争委员会调查。谷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法国国家信息自由委员会(CNIL)的处罚。国家开发银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北京市分局、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苹果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意大利竞争和市场竞争管理局(AGCM)、欧盟委员会(EU Commission)的处罚。特斯拉公司在本报告期内被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NHTSA)调查。特斯拉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曾受到美国佛罗里达州联邦法院的处罚。微软公司在本报告期内被瑞士竞争委员会(COMCO)调查。英伟达公司在本报告期内被美国加州联邦法院调查。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上述主体所发行的证券系标的指数成份股,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